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1号
罪犯李阳超,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在黑龙江
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17号刑
事判决,认定李阳超犯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阳超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阳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