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吕福交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0: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75号

 罪犯吕福交,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28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福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有、李淑琴、孙亚玲、郭新文、郭新龙、郭新
欣、郭新海、郭新婷、郭新丰人民币9233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新婷、郭新丰
抚养费人民币12468元。吕福交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黑刑三
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75号刑
事裁定,将吕福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
狱于2014年3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5月2
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吕福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吕福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福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
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其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吕福交的改
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吕福交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福交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吕福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33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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