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41号
罪犯李龙,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龙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