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76号
罪犯巴特尔,男,蒙古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现在黑龙江省北
安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
认定巴特尔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巴特尔服判,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闽
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2年2月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28号刑
事裁定,将巴特尔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巴特尔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