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40号
罪犯荣志强,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5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
决,认定荣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荣志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
(2011)刑五复90387856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经审理,于
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撤销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的量刑部分,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荣志强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荣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荣志强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