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38号
罪犯钟贵云,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
监狱服刑。
2011年9月7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鸡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
决,认定钟贵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贵云服判,不上
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钟贵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