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0:3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38号
   罪犯张磊,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现在黑龙江省泰来
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一初字第66号刑
事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维持齐齐哈
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齐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对张磊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
对张磊的量刑部分。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磊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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