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凤华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0:4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37号
 罪犯张凤华,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服刑。
 2010年7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鸡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
判决,认定张凤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凤华不服,提出上
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黑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凤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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