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孙海军,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黑龙江省北安
监狱服刑。
2008年2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认定孙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
海军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黑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0年10月2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0)黑刑执字第712号
刑事裁定,将孙海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北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认定孙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抢劫罪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海军服判,不上
诉。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海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
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