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32号
罪犯刘雅文,女,1966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
狱服刑。
2008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224号刑事
判决,认定刘雅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雅
文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黑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
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
76号刑事裁定,将刘雅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雅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