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马一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1:0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35号
 罪犯马一文,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
狱服刑。
 2011年11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2024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认定马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一文服判
,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马一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
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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