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杨福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1:1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49号


 罪犯杨福,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25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福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
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
经济损失人民币214
593元。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将杨福的刑罚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3月4日提出减
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6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杨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罪犯杨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
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严格遵守操作
规程,较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福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
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杨福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福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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