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显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1:1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王显文,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
狱服刑。
 2009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09)垦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王显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显文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黑刑二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818号
刑事裁定,将王显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显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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