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云好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1: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04号

   罪犯李云好,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2009年5月4日因犯爆炸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李云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
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15日报送本
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提请
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李云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建议将罪犯李云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遵守
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
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因其违反监规被处分。罪犯李云好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
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罪犯李云好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浙江省
第六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佳木斯监狱罪犯审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
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好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
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云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6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春艳
                 代理审判员   郭延泽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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