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01号
罪犯王凤吉(别名“王大吉”),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县,
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23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凤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王凤吉服判,不上诉;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
2009)黑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凤
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10
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王
凤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
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15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提请的
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王凤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建议将罪犯王凤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凤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真遵
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优秀。其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10月16日,因其主动交代违纪被处罚。罪犯王凤吉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
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罪犯王凤吉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分审批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凤吉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
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凤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4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春艳
代理审判员 郭延泽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