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55号
罪犯王文俭,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垦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
189元。王文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黑刑二终字第22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文俭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20
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将王文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王文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王文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建
规纪律。能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完成规定
的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王文俭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制作的罪犯王文俭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俭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文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洪涛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