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57号
罪犯谷许明(绰号“小谷”),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初中
文化。2002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8月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0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撤销假释,与原判尚未执行完的刑罚一年二
个月零九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08年4月3
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浙台刑二初字第31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谷许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谷许明服判,不上诉;其同案被告人王国振、梁术良、刘小军、刘平理均不
服,分别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2
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提
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
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谷许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谷许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许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谷许明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制作的罪犯谷许明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谷许明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谷许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洪涛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