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邵明全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1:4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56号


   罪犯邵明全(曾用名邵明泉),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县,
小学文化。1989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2月
2日刑满释放;1994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牡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邵明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
黑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邵明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
黑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将邵明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
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
意后,于同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
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邵明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邵明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明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维护劳动
、学习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
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2013年2月
其因违反监规被处分。罪犯邵明全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制作的罪犯邵明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邵明全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邵明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洪涛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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