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付丛怀,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牡刑一初字第41号
刑事判决,认定付丛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付丛怀服判,不上诉。2011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三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将罪犯付丛怀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