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21号
罪犯高向明,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一初字第74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高向明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7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将罪犯高向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