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44 号
罪犯钟占武,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9年5月7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钟占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占武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黑刑三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728
号刑事裁定,将钟占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钟占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