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45 号
罪犯李绪,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鸡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绪不服,提出上
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黑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23日
作出(2009)刑五复47819317号刑事判决,改判李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729
号刑事裁定,将李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