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王贵林,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认定王贵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贵林不服
,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09)浙刑一终字
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贵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