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白建海,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
判决,认定白建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建海服判,不
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白建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