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魏德权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3:0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69号


   罪犯魏德权,男,汉族,1960年4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哈刑一初字第40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德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魏德权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黑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将魏德权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5月1
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
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魏德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魏德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德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学习成绩良好。其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够服从
分配,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魏德权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魏德权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和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德权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魏德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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