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吴江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3:1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443号


   罪犯吴江,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6000元;与其他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刘晓升、刘子逸、刘子轩、贾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327            59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升赡养费人民币16
267.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子逸、刘子轩抚养费人民币219
607.2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
005)高刑终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予以核准。本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黑刑执
字第732号
刑事裁定书
,将吴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
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
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
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吴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
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劳动,努力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确有悔
改表现,罪犯吴江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出具的罪犯吴江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和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江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吴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34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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