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吴坤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3:1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46号
   罪犯吴坤,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坤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改判
吴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730
号刑事裁定,将吴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吴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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