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42 号
罪犯朴银浩,男,1983年12月4日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朝鲜族,现在黑龙江省牡
丹江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一初字第29号
刑事判决,认定朴银浩犯强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朴银浩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黑刑三
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0月2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709
号刑事裁定,将朴银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朴银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