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13号
罪犯刘晓刚,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72号
刑事判决,认定刘晓刚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晓刚服判,不
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晓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