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徐亚彬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4:1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90号


   罪犯徐亚彬,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亚彬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
837.20元。徐亚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以(2009)黑刑二终字第6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0日以(2011)黑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3月月27日提
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徐亚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徐亚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亚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
指标和劳动定额,确有悔改表现。徐亚彬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徐亚彬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亚彬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赖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
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亚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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