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98号
罪犯黄建,男,布依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59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
000元。黄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浙刑二
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改判黄建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浙刑执字第1380号刑事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3月月2
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
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黄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
将黄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
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
标和劳动定额,确有悔改表现。黄建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黄建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34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