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最高法院指定双鸭山、鹤岗中级法院和大庆市高新区、东宁等八个基层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1-10-20 15:47:33


  日前,最高法院下发(2011)民四他字第9号、10号、11号三个批复,指定双鸭山市、鹤岗市中级法院管辖辖区内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定大庆市高新区、东宁、同江、密山、虎林、抚远、饶河、萝北八个基层法院管辖各自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按照批复要求,省法院确定双鸭山、鹤岗市中级法院管辖各自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至此,我省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大庆、黑河、双鸭山、鹤岗九个中级法院,大庆市高新区、绥芬河、东宁、同江、密山、虎林、抚远、饶河、萝北九个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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