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密山法院:释法明理督促履行保民生

  发布时间:2014-10-24 09:43:52



    刘某于2009年7月到密山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刘某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7月3日9时许,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受伤,同年10月8日,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工伤,经鸡西市劳动局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仲裁裁决密山市某农业有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工伤待遇79817元。2014年8月,刘某向密山市法院申请执行,在调查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隐瞒账号,未如实申报财产。经法院办案人向该公司法人释明不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后果和将受到的处罚后,该公司积极清收欠款并存入法院执行帐户,法院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刘某。

    2014年10月9日,申请人刘伟将写有“规范执行严执法,办案快捷保民生”的锦旗送到密山法院,表达对法院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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