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刑满释放不悔改 砸车盗窃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14 09:43:22


    2014年6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孙某于2011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进行系列砸车盗窃犯罪,已构成累犯。

    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孙某龙在鹤岗市工农区采取用螺丝刀砸车盗窃的手段,将停放在居民楼下的13台车辆玻璃砸碎,盗取车内苹果牌4s手机1部、mp3音乐播放器等物品,共实施犯罪10起,犯罪数额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180元。

    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手段及危害后果,法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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