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孙某于2011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进行系列砸车盗窃犯罪,已构成累犯。
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孙某龙在鹤岗市工农区采取用螺丝刀砸车盗窃的手段,将停放在居民楼下的13台车辆玻璃砸碎,盗取车内苹果牌4s手机1部、mp3音乐播放器等物品,共实施犯罪10起,犯罪数额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180元。
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手段及危害后果,法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