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被告人杜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李某预谋盗窃,并购买了扁铲、手电筒等作案工具,5月23日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牡丹江市某楼院内,李某负责望风,杜某用扁铲将被害人许某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的车窗撬碎后进入车内,盗窃劲星牌电镐一台、黄山牌香烟两条。当日2时许,杜、李二人又乘出租车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楼下,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的白色本田牌客车内,盗窃现金80元。2014年5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李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院内,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单某的黑色长城牌车内,盗窃现金26元。2014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李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院内,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的白色路虎牌越野车内,盗窃现金223元。之后,又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陈某的白色海马牌轿车内,未盗得财物。综上,被告人杜某、李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盗窃总价值1 800余元。
另查,案发后赃物电镐及两条黄山牌香烟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二被告人赔偿了因其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给被害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杜某、李某于2014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旅店抓获,并当场收缴扁铲、手电筒等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杜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对被害人陈某所有车辆实施盗窃犯罪己经着手实行,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杜某、李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杜某、李某短时间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全部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