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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田春等十名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9-17 15:20:3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示田春等十名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田春、吴印生、王海龙、金石俊、赵忠文、李恩良、杨守恒、李冬丹、杨殿海、杨家米等十名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21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1-82392680

   传 真:0451-82392822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邮 编:150090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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