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示宋春英等十名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宋春英、胡明、吕丽莉、郑立华、张桂兰、李长山、马淑文、王守江、杨圣才、宋相文等十名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3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1-82392680
传 真:0451-82392822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邮 编:150090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