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示钱国生等十名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钱国生、郑龙、吕森军、翟从甫、石柏松、李士林、殷厚、姚刚、吕艳辉、邓铁等十名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3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1-82392680
传 真:0451-82392822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邮 编:150090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