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一些农民群众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和过度强调个人主义的生产劳作方式,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屡屡发生,因这类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危害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预防和减少农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共建农村和谐社会环境。
一、基本情况
2008年东宁法院受理各类因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23件,占民事案件的4.6%;2009年这类案件升至31件,占民事案件的6.2%。2010年第一季度,这类案件已达16件,占民事案件的7.2%。从上述70件案件的情况看,当前因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图一:案件受理情况
(一) 事故发生地单一。所受理案件中,84%事故发生地为农村,其他案件或在城镇或在通村公路,以农民运输农产品或者生产资料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居多。
(二) 发案频率高。2008年以来,诉讼到法院的相关案件已达70件,在法院外或自行解决或通过非诉调解解决的还有很多。笔者从绥阳镇司法所和8个农村的调解组织了解到,他们调解此类民间纠纷30余件。在这些纠纷里,有的农民群众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同类安全生产事故。
(三) 执行难度大。很多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轻则伤残,重则死亡,而且赔偿标准年年增加,动辙上千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这对收入不丰的农民家庭来说,不啻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履行赔偿义务的一方短期内赔偿款给付不上,另一方因治伤又债台高筑,导致双方矛盾更加激化,为衍生其他案件埋下了隐患。
二、主要案件类型
(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比重最大,占61.4%,笔者经调查发现,当前对农用车辆管理存在诸多监管缺位问题,如交钱即发放驾驶证,对车辆年检就是收费,对农村田间道路进行松散型监管,等等,增加了农民违章驾车的侥幸心理,导致交通事故纠纷频发,成为农村侵权案件的“重灾区”。
(二)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多因农民贪图利益行使侵权行为所致,如在地头小路上挖蓄水池,把河水引入坑里,利用日照熟化后浇灌到木耳上,能加快木耳的成熟,但却给过路行人增加了危险。此类案件共有23件,在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占33%。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许多农民群众安全意识不强,往往图一时省事,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此类案件3件,在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占4.2%,其中2件是致害人在自家烧垃圾废物,引着了邻居的房子。这充分显现出当前对农民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还应加大力度。
(四)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在所受理的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仅有1件此类型案件,系致害人给果树喷洒农药,使邻地庄稼受到农药的伤害而产生纠纷。
三、案件成因
(一)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能缺位。纵观所有因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人为事故占据多数,违规操作现象突出,暴露出农村安全生产管理环节的薄弱。目前,受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单位过度关注城市企业、重要能源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了系统化的预防和监管措施,但在农村安全生产管理上却存在诸多缺位之处。具体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常识的指导培训工作不到位。没有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需求,编制出适合农民的安全生产常识教材。不论城市农村、行业差别,同样一本教材,同样的安全教育模式,脱离了农村群众文化水平不高的实际和农村生产的特殊性,难免流于形式化,收效甚微。二是宣传工作覆盖面小。一般都是到村里抓一个点搞临时宣传,没有专门入户或分类宣传。有时还在农忙季节时搞宣传,自然有很多农民不到场,降低了效果。三是安全生产监管缺位。基于村屯分散、点多线长的缘故,没有将所有村屯的安全风险节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偏远村屯的道路安全、车辆检验、加工企业农民工操作资质和企业安全设施建设等监管松散,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农民的侥幸心理,恶意违章现象突出。如农机监理一年一度的年检只收费不检车,农村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农用车辆带病行驶。有些农用车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的车辆存在影响上路行驶的“病根”。如,张某驾驶车前大灯全部“失明”的四轮车赶夜路回家,撞上了前方的摩托车;何某中午喝酒后驾车回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车上,导致乘客死亡,这些都与他们缺乏安全知识有关。
(二)村委会不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村委会在农村群众安全生产观念的形成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村委会重视安全生产教育的,这个村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就很低。纵观某些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村,村两委只知招引大项目、引进优良品种,却很少去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管理,更不用提设置专门人员和机构等常态化措施了。个别村的村委会多年都没有组织过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无形中助长了重生产、轻安全的风气。即便本村中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了血的教训,也多是街谈巷议几天而已。如,某村发生了一起木耳养植地蓄水池淹死人事故,村委会告诉耳农们把坑圈上,插上提示牌,却没有借此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也没有强制性地发布一些要求耳农远离道路挖掘蓄水池,以防再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等行之有效的“村规”,绝大多数村民的蓄水池仍原封不动地存在和使用着,以致不久又发生了同样一起事故。
(三)盲目追逐经济利益导致安全隐患有增无减。当前,一些乡镇把上大项目,引进外资,作为考核村两委班子的政绩和奖励重点,并出台了优惠政策,极大调动了村委会和当地农民的创业热情。在一些村,两间场房、一个简陋的工作台以及几个没有培训证的农民工,就开始加工产品。安全操作规程简单列了几条,或者根本没有,车间安全防范设施基本为零。这为农村生产安全埋下了隐患,但却能长期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审批部门在企业开业时只注重收费,审核上未严格把关,又基于农村地处偏远的现实,疏于日常监管。二是有些村委会干部认为,有关部门都批准设立了,生产安全就属于他们份内的事,因而处于置身事外的“超然状态”。即便看到了安全隐患,也不报告。因为若是报告了,有可能导致这个企业停产倒闭,村委会在以招商引资实物论的考核中就会落后,奖励就会减少。
(四)农村安监机构不健全。近几年来,东宁县各乡镇陆续成立了安监办公室或安全生产执法中队。但镇、村级安监机构和安监队伍还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整体素质上有待提升。一是机构不健全。有的乡镇安监机构有名无实,只是一块牌子而已,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安全生产工作摆不到重要位置。二是人员配备不足。有的乡镇安监机构无专职的安监人员,有的有专职安监人员但是人员不固定,经常轮换。三是人员素质较低。在能力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等方面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四是村级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较弱。有的地方虽然在村级组织中设置了安全员,但是这些安全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还很模糊,不知道做什么。有的地方在村级组织中根本没有设置安全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就无从谈起。
(五)解决方法失当导致诉讼纠纷增多。在中国儒家的传统“无讼”观念里,老百姓一旦遇到纠纷,一般首选的是协商解决。但因农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却逐年增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村群众维权观念有所增强,由“无讼”向“多诉”转变,害怕私下协商时,由于不懂法,或多拿钱或少得钱,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村委会对事故纠纷的解决不及时,调解方法失当,致使两方怨气上升,矛盾增加,从而成讼。我们所调查的案件中,80%以上都是这种情形下进入诉讼的,如在调解时提出了一些有悖法律原则的话,对当事人在心理上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也给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增加了阻力,有些案件最终以判决形式结案,社会效果并不是很好。
四、预防对策
(一)增强城乡管理服务均等化观念,消灭农村安全管理“盲点”。对农村建设投入实现城乡均等化的同时,对农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上也要实现城乡均等化。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城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并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同部署,同安排,同投入,同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预防农村安全生产事故纳入本部门和一把手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要把确保安全生产做为各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凡建立在农村的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上岗人员没有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一律不得批准成立;凡申请发放农业机械车辆或大型生产工具的驾驶证,必须审查其培训经历和考核成绩,方可发放,并加强对无证农民驾驶的检查力度,消灭“民间车手”。要建立农村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对农村安全做到勤检查,多深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全面排查农村的安全隐患,切实把安全生产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发挥村委会在推进农村安全生产中的主体性作用,切实抓好宣传和管理工作。要将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村两委班子的重要指标,纠正只看GDP而不重安全生产的错误考核观念,努力增强村委会对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村委会在具体工作措施上,要建立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农村安全生产的宣传和督导检查,并分析本村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建立农村安全生产办事机构,可鼓励村民志愿做安全生产宣传员和监督员,扩大安全生产管理的视角,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坚持不定期深入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并适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做到处处有宣传标语,时时有宣传要求,并定期邀请各类专家做技术指导讲座,避免在农药、农业机械等的使用上出现违规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农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农民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村级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片或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每村至少设立一名专职安全员,使农村安全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同时,应定期对这些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一些容易出现安全生产问题领域的监管工作,针对当前农村容易出现的车辆安全问题,对农业机械要加强技术指导,加强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督促农民对车辆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四)注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安全生产观念。要居安思危,时刻抓住安全生产这根线不放。牢记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这一真理,加强对农民的安全生产教育。一是进行广泛深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广播、电视、远程教育、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交通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和自救常识。二是加强农村企业职工的定期培训。当前,农村企业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对新进企业的农民缺少必要的培训,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所以要对企业新进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技术及安全生产培训,增强他们安全操作的技能。三是开展安全村的创建活动。针对农村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安全村标准,在农村开展安全村创建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形成村村争安全,户户争平安的氛围。
(五)发挥司法服务协调职能,提高农村基层组织调解能力。事故发生后,基层调解组织要及时介入,避免矛盾升级或扩大损失。事实上,纠纷处理的越早越容易解决,一但诉诸法院将会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要针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调解能力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对于能力不行或品格不好的基层调解人员,及时向村委会提出调换建议,并以例会、邀请观摩庭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法律能力。同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别村,建立“法制安全村”创建一对一联系试点,开展特色法律宣传,选择部分典型案件把庭开到村里,以教育村民;常设司法平台,为农民群众解答法律难题,及时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对于有矛盾激化可能的纠纷,要与村委会人员提前介入,尽量在安全生产事故的后续处理上不出现大的波动,稳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