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好心送医却被起诉 法院:善意施救不等于自认有错

发布时间:2026-08-12 09:47:17



    顾客购物后在商场通道滑倒,附近商家发现后主动送医并垫付医疗费用,本是一场温暖的善举,却因后续赔偿问题对簿公堂。商家好心施救是否等于自认过错?商场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如何界定?消费者受伤后又该如何维权?

    近日,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铁人法庭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社会交往中的善意与温情。

    案情回顾

    某日傍晚,市民张女士到萨尔图区某生活超市购物,离开超市围挡划定的经营区域后,在商场公共通道内不慎滑倒受伤。

    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第一时间上前查看张女士伤情,由店长陪同张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并个人垫付急诊费用900元。然而,事后双方却因责任承担问题产生分歧,张女士认为,自己摔倒系超市顶棚漏水导致地面湿滑,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张女士遂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鑫宇认真梳理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中,张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在超市购物后发生意外,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张女士的诉求,法官结合现场监控、商场区域划分等证据情况,围绕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向其耐心释法,指出商家的责任承担需要以实际管理、控制相关区域为前提,并非消费者在商场内发生意外,相关商户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摔倒的地点位于超市围挡经营区域之外,属于商场公共通行区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区域由超市单独负责管理,也无法证明地面湿滑与超市存在直接关联,且超市工作人员的救助行为是基于善意实施的帮助,不能简单将送医、垫付费用等帮助行为认定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一起因意外滑倒引发的纠纷,在公正裁判与沟通释法中得到妥善解决。

    安全无小事,消费者在购物、出行过程中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发生意外后及时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准确判断责任主体,依法理性维权。

    经营者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好经营区域巡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面对他人突发意外,主动提供帮助行为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律保护善意、鼓励互助,让每一次帮助都少一些顾虑、多一份温暖,共同营造友善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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