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杨法官,我们那个案子,对方已经把钱给我们了,今天我想去给您送锦旗,真的太感谢了!”一个电话,让我想起了今年年初审理的那件被告反诉的案子。
那天,哈尔滨已经进入深冬,室外一片冰天雪地。当我走进法庭时,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寒意”比屋外的天气更甚:原告某投资公司要求被告某经贸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滞纳金和律师费,合计25万余元;而被告经贸公司不仅不付,还提起反诉,主张原告应承担设备维修费9.8万元并赔偿停业损失16万余元,冲抵后原告“倒欠”他们7000多元。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剑拔弩张。
开庭前我详细翻阅过卷宗,已经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了一遍: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场地和配套制冰、制冷设备,经营室内冰上项目。但是在经营期间,制冷设备频繁“趴窝”——停机、不制冷,这种情况造成被告经营的冰场数次停业。租金就此停付,双方矛盾越积越厚,最终对簿公堂。
“法官,原告找我们要租金、物业费,那我们多次维修、更换部件所支付的部分维修费以及因设备故障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是不是也应当由他们承担?”经贸公司当庭提起反诉。
“维修费用承担条款的适用前提是维修事项属于正常的‘清洗、维护、保养’范畴,可你们所进行的维修大部分都是设备核心部件的‘大修’或‘更换’,这已经超出了‘维保’的范围,性质与日常保养有本质区别,另外你们是自行委托进行的维修,事先也未将维修合同、公司资质、方案等报送给我们审核同意,因此无权要求我们承担部分费用。”投资公司表示。
双方各不相让,一场庭审在唇枪舌剑中结束了。
到底谁违约?维修费该谁承担?停业损失怎么计算?一连串的问题摆在我的面前。
为了理清事实,我跟我的法官助理开始围绕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一点一点整理:《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函》、微信聊天记录、维修图片、《设备维修合同》、收款收据、发票、欠条……
我心里有了底:设备故障确实多次出现,经贸公司维修后保留了所有工单、付款凭证,还有跟投资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记录,投资公司知情却未提出过异议;虽然《补充协议》约定维修事项为“清洗、维护、保养”,但是从合同约定的目的来看,投资公司有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义务,核心部件的“大修”或“更换”属于因保证设备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如果因为维修事项超出日常保养范围就一概不认,既不符合合同目的,也显失公平。
关于停业损失、滞纳金、律师费,我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引导双方理性计算:“损失肯定有,但是法院认定损失得有依据,冰场确实停过业,咱们根据故障次数、维修时长以及营业特点酌情认定按一个月租金及物业费作为损失计算如何?另外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滞纳金及律师费相应冲抵。”
至此,脉络清晰了:租金、物业费应由经贸公司支付;投资公司已给付部分维修费和停业损失。折算下来,投资公司需再支付经贸公司4000余元。
宣判那天,我对双方说:“合同是严肃的,但解释合同不能只看字面,要结合订约目的和履行情况,出租方有义务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维修费用理应承担;承租方拖欠租金虽有起因,但方式不可取;损失认定不可能毫厘不差,但法院会平衡双方的利益。”
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其实,无论多冷、多硬的纠纷,只要把账算清、把理讲透,心里的“冰”就能化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