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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岗区法院:预先扣除利息 借款本金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6-06-24 11:06:59



    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个别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出借款项时,以“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款项,导致债务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与约定的借款金额不符。近日,大庆市红岗区法院审理一起消费信托贷款纠纷案,依法厘清本金认定规则,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李某与某贸易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向某贸易信托公司贷款7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手续费1400元,在发放贷款时直接自放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贷款月利率为1%。

    合同签订后,某贸易信托公司扣除了1400元贷款手续费后,将68600元汇入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按照合同约定,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每月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在偿还19期后,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再还本付息。某贸易信托公司催要无果后,将李某起诉至红岗区法院。

    法院判决

    红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70000元。但在提供借款时,某贸易信托公司扣除了1400元所谓的贷款手续费,实际仅出借了68600元本金。

    因为某贸易信托公司未举证证明贷款手续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以该贷款手续费应视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利息。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68600元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最终,红岗区法院判决李某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68600元为基数,偿还尚未返还的本金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双方均表示认可,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正在履行中。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此提醒有资金需要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明确约定借款本金数额,核实实际到账金额。若遇到以各类名义预先扣除费用的情况,要注意留存资金交付、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各类金融贷款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本金数额足额发放贷款,通过预先扣除费用虚增本金的做法,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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