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夜航说法》报道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饲养犬只须看好,咬伤他人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6-15 14:23:31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公众再次敲响文明饲养、依法担责的警钟。

    小美(化名)在某公司实习期间,被公司饲养的大型犬咬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美向爱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公司对于小美所主张的医疗费没有异议,对陪护人员伙食费及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提出异议,且不同意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本案涉案犬只饲养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区域,尤其还有不熟悉公司环境的人员,公司未尽到看管义务,这才导致犬只咬伤小美。

    办案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详细讲解法律法规,阐明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侵权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原告小美的诉求,平衡利益关系。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文明养犬是义务也是责任,饲养人在带犬外出时,要牵好牵引绳,看管好自家犬只。大家在遇到大型犬只时,也要远离避让。如果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夜航说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