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当纸面上的法条“回响”于广袤林海,一场关于“修复”的生动实践正在伊春落地生根。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在法典正式施行前的这个春天,伊春法院的法官们没有止步于案结事了。他们陪同去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当事人李某,回访补种林地。此前,李某为扩大种植面积毁坏林木93株、占用公益林46.18亩,造成90.67吨的碳汇损失。丰林县人民法院判令其采取“补植复绿+碳汇认购”双重修复模式——原地补种200株树苗,同时足额认购90.67吨“龙江绿碳”。
春风吹过,新绿初绽,但部分苗木长势偏弱、出现歪斜。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李某俯身为树苗逐一培土扶正。
“以前只知道受罚,现在明白了,修复生态也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被告人李某感慨道。这一转变,正是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生态优先”原则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生动体现,更是法典正式施行前,于基层司法中便已产生的深远回响。
“案件审结绝非司法护林终点,始终坚持跟踪问效、常态化回访,切实让补植复绿落地见效,才能确保受损生态真正得到修复。”法官说。
扶正的是树苗,树立的是规则。从“一判了之”到“判后回访”,从“事后惩治”到“全程守护”,伊春法院多年深耕生态司法,坚持防治结合,注重抓前端、治未病,探索出一条贯穿源头预防、协同治理、生态修复的全链条保护模式。与此同时,深化府院联动,与林草局、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将“分头治理”拧成“协同共治”的一股绳,有效破解生态治理碎片化难题。法官们将巡回法庭搬到案发地、把法治课堂设在补植复绿现场,在研学景点讲透生态保护红线,让法治意识扎根林区沃土、浸润人心。
从一棵树苗的扶正,到一片山林的守护——在法典正式施行前的这个春天,立法精神已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生态保护的画卷正在林海间徐徐铺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