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下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野生兴安杜鹃司法保护令》。此次发布司法保护令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要求,持续推进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主动前移生态司法保护关口,推动野生兴安杜鹃保护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局部管控转向全域守护,以预防性司法筑牢小兴安岭生态安全屏障。伊春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刚,伊春中院环资审判团队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宋晓庆出席会议并答记者问;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相关同志、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发布会上,伊春中院发布并宣读了野生兴安杜鹃的司法保护令:一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兴安杜鹃植株及其根系;二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兴安杜鹃及其制品;三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破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兴安杜鹃原生栖息地的行为;四是凡违反本保护令上述条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纸保护令,彰显司法担当。伊春中院将持续深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立足林区生态保护实际,不断创新预防性司法举措,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共同守护小兴安岭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答记者问
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法典中专门完善了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生态保护理念。请问伊春中院这次发布兴安杜鹃司法保护令,是如何提前对标法典精神,把预防保护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实践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法典明确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项基本原则,也明确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同时提出法院要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要求。此次发布野生兴安杜鹃司法保护令,就是提前对标,严格遵循法典精神。一是落实预防为主,改变过去只靠事后查处、事后追责的老路子,用司法保护令提前把规矩讲清楚、把法律红线划出来,明令禁止乱采乱挖、毁坏植株、私下买卖转运以及破坏原生生长环境等行为;二是坚持系统保护,不光保护兴安杜鹃本身,也连带保护它的根系和周边生态环境,做到既护植物、更护整片生态;三是践行法院履职担当,通过公开司法宣示,给广大群众、经营主体明确行为指引,起到警示教育、源头管控的作用,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伊春地区野生植物常态化、前置化保护打下实践基础。
兴安杜鹃在东北很多地方都有生长,是小兴安岭非常有代表性的植物,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请问这次专门作出司法保护令,对守护林区生态、做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哪些实际意义?
兴安杜鹃是小兴安岭极具代表性、标志性的乡土植物,对维护林区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起着关键作用。每年春季花期,易出现私自折枝、采挖、破坏生长环境的情况,且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此次专门发布司法保护令,是立足伊春林区实际,主动靠前履职的务实举措。一方面,针对兴安杜鹃季节性保护突出问题,提前亮明司法态度、划清行为底线,引导群众自觉保护,守住野生植物资源安全底线,守护好小兴安岭生态本底;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式,打破“事后办案、事后惩处”的局限,将保护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源头防范,探索符合林区实际、适配野生植物保护的司法路径,以精准司法服务保障伊春地区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