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王某某系某粮油店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生产、加工假冒某粮油品牌注册商标豆油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系货源,通过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对外散售,并销售给香坊区其他商户。经司法审计查明,在一个半月内,王某某销售假冒某粮油品牌注册商标豆油金额共计23.48万元。
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庭审中,王某某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量王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