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大庆市红岗区法院:逃缴高速费42万 五名“大聪明”获刑

发布时间:2026-04-09 16:33:23



    高速公路通行费是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和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可是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试图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逃缴高速费。

    基本案情

    焦某发现,如果虚构高速入口信息,就能实现“跑长买短”,进而少交一大笔高速费。他认为这是个赚钱的“好门路”,便联系了高某和丁某,三人一拍即合,寻找认识的货车司机共谋“省钱发财之道”。

    201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三人通过更换ETC、车牌等手段,虚构高速入口信息“跑长买短”,协助18台车逃缴高速费60次,累计逃费金额高达42万余元。

    在逃费司机中,司机袁某逃缴高速费17次,逃费近14万元;司机刘某逃缴高速费7次,逃费近6万元。焦某、高某、丁某、袁某、刘某到案后,补缴了其偷逃的全部高速费。其他司机因逃费金额较小未构成犯罪,补缴了高速费用后接受了相应处罚。

    案件审理

    大庆市红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焦某、高某、丁某、袁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高速入口信息方式多次逃缴高速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五人认罪认罚,高某、袁某、刘某系自首,焦某、丁某系坦白,高某、丁某系从犯,且五人逃缴的高速费已全部退赔,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袁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五人的犯罪数额达到了入刑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他们到案后补缴了高速费,但犯罪既遂后,补缴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他们不仅没有逃掉高速费,反而把自己也“赔”了进去,结果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自食其果,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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