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志学,男,系鹤岗市煤炭工业局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科长。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6月初,被告人田志学任鹤岗市煤炭工业局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中队长,在对鹤岗市兴伟煤矿安全检查时,发现老井01掘进工作面无法形成通风系统,存在瓦斯气体超限,容易引发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向该矿负责人提出老井01掘进工作面严密不漏风、墙体无裂缝、墙体材料不燃等永久性密闭且不允许继续生产等做出处理决定。兴伟煤矿副矿长兰辉(另案处理)擅自主张违反安全检查的处理决定,指使吕树山(另案处理)做留有两扇门且能通矿车、继续生产煤炭的假密闭。
2006年6月6日,被告人田志学一人到鹤岗市兴伟煤矿检查验收老井01掘进工作面是否做永久性密闭时,未发现该矿所做的假密闭,当月21日、23日,田志学一人先后两次来到兴伟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仍未查出该矿所做的假密闭。
2006年10月15日零晨,鹤岗市兴伟煤矿老井01掘进工作面因无法形成通风系统,造成瓦斯涌入达到爆炸界限、放炮时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造成死亡8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82.25万元的重大事故。
主审法官孙波受理此案后,加大了对案件的审查力度,采集了证人谢联合、夏春明、兰辉、王培生、张钦祥等人的有力证言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情况说明;鹤岗市煤炭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及遇难人员名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说明等有力书证,进一步固定了田志学的犯罪事实后,查明:2006年6月初,被告人田志学任鹤岗市煤炭工业局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中队长,在其履行职务对鹤岗市兴伟煤矿安全检查时,发现老井01掘进工作面无法形成通风系统,存在瓦斯气体超限,容易引发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向该矿负责人提出要求老井01掘进工作面做严密不漏风、墙体无裂缝、墙体材料不燃等永久性密闭且不允许继续生产等处理决定。兴伟煤矿副矿长兰辉擅自主张违反安全检查的处理决定,指使队长吕树山做留有两扇门且能通矿车、继续生产煤炭的假密闭。
2006年6月6日,被告人田志学一人到鹤岗市兴伟煤矿检查验收老井01掘进工作面是否做永久性密闭时,未检查出该矿所做的假密闭,并向领导汇报该矿已经进行密闭。当月21日、23日,田志学一人先后两次来到兴伟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仍未对该矿所做的假密闭进行检查。
2006年10月15日零晨,鹤岗市兴伟煤矿老井01掘进工作面因无法形成通风系统,造成瓦斯涌入达到爆炸界限、放炮时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造成死亡8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82.25.00万元的重大事故。
主审人孙波认为被告人田志学身为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煤矿假屏蔽予以验收,并且没有跟踪问效,致使鹤岗市兴伟煤矿发生死亡8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82.25.00万元的重大事故,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田志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