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蔡红蕾故意伤害案暨 原告人吴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4-07-07 14:47:13


    被告人蔡红蕾,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迪,男。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蔡红蕾将居住在哈尔滨市的男友吴迪骗至鹤岗市客运站,索要被吴迪偷拍的裸体照片未果,遂将其带至鹤岗市工农区国际米兰婚纱摄影影楼附近,纠集金长路(另案处理)等四人持刀、拳脚将吴迪打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吴迪因外伤所致开放性胸背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头面外伤,鼻骨骨折,右臀部刀刺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十条之规定,系轻伤。

    经孙波进一步调查审理查明:在案发一个月前吴迪在网上认识鹤岗的蔡红蕾,到哈市和吴住了一宿,2009年10月8日蔡红蕾打电话说吴在网上破坏蔡的名声,让吴到鹤岗,吴打车于10月9日凌晨到鹤岗车站,蔡红蕾接吴,二人打车到热力公司附近,蔡红蕾打电话找了四个男的打吴,将吴一顿乱踢,其中一个叫“小路”的从背后刺吴一刀,吴倒地后被警察送医院了。

    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证实, 被害人吴迪因外伤所致开放性胸背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头面外伤,鼻骨骨折,右臀部刀刺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十条之规定,系轻伤。

    孙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协商,被告人蔡红蕾的家属与被害人吴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蔡红蕾家属一次性赔偿吴迪人民币25,000.00元,吴迪对被告人蔡红蕾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孙波认为,被告人蔡红蕾在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纠集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吴迪身体,致吴迪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蔡红蕾的家属主动对被害人吴迪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蔡红蕾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红蕾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