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日忠贪污、任德芹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14-07-07 14:45:53


    被告人张日忠系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峻德煤矿二采区生产区长。

    被告人任德芹系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峻德煤矿二采区292采煤队记分员。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通过审理进一步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张日忠、任德芹分别任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峻德煤矿二采区292采煤队的队长、记分员,期间张日忠提出采煤队需要提取费用用于日常费用支出,并指使任德芹采取为工人多加工分的方式套取工资,共套取公款人民币442,102.02元,该款由任德芹保管。上述款项除张日忠贪污50,000.00元,任德芹挪用公款211,0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以外,其余款项均用于292采煤队的日常费用支出。

    经过审理,确定张日忠与被告人任德芹两个罪名:

    贪污犯罪:

    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日忠与被告人任德芹对帐后,张日忠提出采煤队需要用钱,指使任德芹从套取的公款中提出人民币现金50,000元,张日忠将该款据为己有并用于其家日常生活。

    挪用公款犯罪

    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任德芹利用保管上述公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在公款中取出人民币40,000.00元,并将该款以月利率2%借给孟庆连使用。2008年3月6日,孟庆连将本息合计人民币41,200元,归还任德芹,上述所得利息1200元被任德芹占有。后归还。

    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任德芹利用保管上述公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在公款中取出人民币60,000.00元,以定期存款方式将该款存入邮政储蓄所,期限三个月。2008年4月4日,任德芹将该60,000.00元存款从邮政储蓄所取出,以月利率1.5%借给陈伟使用,2008年9月24日,陈伟将本息合计65,100.00元归还给任德芹,上述所得利息5,100.00余元被任德芹占有,本金后归还。

    2008年8月26日,被告人任德芹利用保管上述公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在公款中取出人民币31,000.00元,并将该款以月利率2.5%借给鹤岗市金冠房地产担保经济有限公司使用。2008年11月25日,该公司将本息合计人民币33,325.00元归还任德芹,上述所得利息2,325.00元被任德芹占有。本金后归还。

    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任德芹利用保管上述公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在公款中取出人民币80,000.00元,并将该款以月利率2%借给李咸国使用。李咸国未能归还,2008年10月26日、11月7日,任德芹分两次将人民币80,000归还。

    主审人孙波认为,被告人张日忠、任德芹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为工人多做工资的方法套取公款4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日忠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5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条件,被告人任德芹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11,000元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日忠犯贪污罪、被告人任德芹犯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日忠贪污犯罪数额刚刚达到五万元,案发后已被检察机关收缴,且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处,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德芹挪用公款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鉴于其在案发前已经将公款全部归还,所得利息均被检察机关收缴,故可从轻处罚。对二被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日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任德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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